赴台觀光申請條件放寬
東南網-海峽導報09年12月2日訊 台灣當局相關部門1日表示,根據已修訂的“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即日起大陸人士旅外或在港澳居住只須滿一年即可申請赴台觀光。
這項修正是配合開放大陸地區人民入台法規松綁的政策,將原旅居海外或港澳地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的旅居海外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可申請赴台觀光的規定,放寬為僅需一年以上。
符合條件的大陸旅外人士即可憑工作在職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及身份證明、申請書、旅遊計劃或行程表等檔案,向台當局“移民署”提出申請赴台觀光。
據指出,入台觀光的申請除原有的旅行業代辦之外,也可直接申請。此外,鑒於大陸觀光客赴台旅遊已屬常態化,且大陸觀光客入台人數逐漸攀升,因意外造成傷亡或急難照護,衍生大陸官員及家屬等緊急入境需求,增訂常態化許可事由、條件及人數,以縮短發證流程與處理時間。
相關部門表示,大陸旅外人士赴台觀光,從開放赴台觀光以來,尚未發生逾期停留或失蹤的情形,赴台較無違法違規的顧慮,所以若其發生逾期停留且失蹤者,無須扣繳旅行社保證金新台幣10萬元。但大陸地區和港澳地區赴台觀光者,則維持原制,也就是違規者,將扣旅行社所繳保證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