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簽證資訊:台灣民眾短期進入申根國家免申請簽證
台灣民眾遊申根國家免申請簽證
自2011年1月11日起,有身份證字號之台灣護照持有人不需簽證即得於申根國家境內為短期旅遊。德國亦為申根會員國之一。
短期申根簽證-商務或觀光目的
有身份證字號之台灣護照持有人無須簽證即可前往申根會員國為短期之觀光或商務旅遊,六個月內最長得停留90天。
赴申根會員國旅遊
自2011年1月11日起,台灣護照持有人不須簽證即可前往申根會員國為短期之觀光或商務旅遊,但不得工作。德國為申根會員國之一。六個月內最長得停留90天。台灣護照持有人須有身份證字號且須持有效護照。
居住於台灣之其他國籍人士可能須先辦理簽證始得進入德國。請點選下方連結,確認是否須辦理簽證。
下列國家同時為申根會員國及歐盟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希臘、拉托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維亞、西班牙及瑞典。
下列國家為申根會員國,但非為歐盟之成員國:冰島、挪威、列支敦斯登公國及瑞士。
下列國家為歐盟成員國,因采用部份申根規定,台灣護照持有人亦得免簽進入:保加利亞、賽普勒斯及羅馬尼亞。
入境申根會員國須知
台灣民眾得免簽證前往申根國家,但仍須符合申根邊境管理條例之相關規范:
- 持有有效之台灣護照,護照上載有身份證字號且
1.離境申根會員國時,護照有效期須有三個月以上;
2.護照須為入境前十年內所核發。
- 說明停留目的且有足夠財務證明
- 無申根會員國拒絕入境紀錄
- 不被視為對公共秩序、國內安全、公共衛生或是歐盟國家國際關系有威脅者
一旦您已在申根國家停留達到最長期限(六個月內90天),您則須要等該六個月期滿後,始得再度入境德國或是其他申根會員國。六個月的期間始自您第一次進入德國或是其他申根國之日起算。
簽證申請程式建議事項(邀請人適用)
1、請建議您的客人,完整備齊申請檔案並盡早提出簽證申請。
2、德方公司所出具之正本邀請函需連同其他必要檔案於申請簽證時一並提出。
3、您所出具之邀請函內容須包括下列事項:
a) 簽證申請人之個人資訊(姓、名、出生日期及護照號碼)
b) 預計停留期間、具體商務目的及行程表(包括時間、旅行計畫、旅行目的、雙方商務關系)及旅費來源
c)邀請人之親自署名
4、您的客人亦應了解熟悉第三項內所提及之各點內容並能為相對應之說明。
5、請您於邀請函內提供關於此申請案之聯絡人資訊,以利簽證受理單位聯系。 (姓名、電話及電子信箱)
6、針對停留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之案件,建議您可以先與當地之外事單位及當地之聯邦工作局聯系(如:申請預先核准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