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20124月版

 

 

辦理旅遊醫療保險須知 (申根簽證)

 

 

根據申根國家的法律規定,提交旅遊醫療保險是簽發申根簽證的基本前提。 旅遊醫療保險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旅遊醫療保險須在所有申根國家和整個旅遊逗留期有效

 

(簽證會根據旅遊醫療保險的有效期進行簽發,即簽證的有效期及停留天數最長不會超 出所提交的旅遊醫療保險的有效期。如果旅遊的具體時間還未確定且計劃申請簽證的 有效期長於實際停留期,那麼所提交的旅遊醫療保險必須涵蓋整個簽證的有效期。)

 

         旅遊醫療保險(個人或團體保險)可由簽證申請人在其居住國也可在第三國辦理或由 邀請人在旅遊目的國辦理。

 

         若保險公司的總部不在申根區,那麼該保險公司必須在申根區內有聯絡處且能夠受理 索賠申請。

 

         旅遊醫療保險必須包括由於生病可能送返回國的費用及急救和緊急住院費用。

 

         旅遊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30  000  歐元。

 

         個別情況下,如對明顯容易生病,有明顯病史或者已懷孕的申請人,須根據要求對投保的 數額提出更高的理賠要求。

 

           如果旅遊的目的為就醫治療疾病,必須另行提交就醫治療費用的承擔證明。

 

原則上,在申請申根簽證時須提交旅遊醫療保險的機打保單原件;必要時(如所提交的 保險為在線購買的電子保單時),會要求提交保險的付費證明。簽證處保留一份保險 證明復印件,以供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