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知識
簽證概述
申根簽證(Schengen Visa):指根據申根協議而簽發的簽證。這項協議由於在盧森堡的申根簽署而得名,它規定了成員國的單一簽證政策。據此協議,任何一個申根成員國簽發的簽證,在所有其他成員國也被視作有效,而無需另外申請簽證。而實施這項協議的國家便是通常所說的“申根國家”。1985年,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五國在盧森堡邊境小鎮申根(SCHENGEN)簽定協議規定:其成員國對短期逗留者颁發統一格式的簽證,即申根簽證。申請人一旦獲得某個國家的簽證,即可在簽證有效期內在所有申根國家自由旅行。《申根協定》同時包括旅客必須落實沿途經停申根國家飯店等若干原則規定。截至2007年,申根的成員國增加到24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義大利、希臘、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和馬耳他。這些國家是今天的申根國。
1985年6月24日,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五國在盧森堡邊境小鎮簽訂申根協定。該協定規定,其成員國對短期逗留者颁發統一格式的簽證,即申根簽證,申請人一旦獲得某個國家的簽證,便可在簽證有效期和停留期內在所有申根成員國內自由旅行,但從第二國開始,需在3天內到當地有關部門申報。申根協定還包含以下原則:
1.申根協議國家應在人員流動萬面,尤具是在簽證方面采取統一的政策規定;
2.申根協議國家決定颁發在申根區域內普遍有效的統一簽證;
3.允許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簽證,其前提條件是逗留的天數總和在第一次入境後半年內不能超過3個月;
4.在申根簽證使用前,各個國家的國別簽證應該得到承認;
5.根據申根協議的規定,持有任何一個申根協議成員國有效居留許可證的旅行者,3個月內無需簽證可在申根區域內自由旅行。在申根區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國家有效的居留許可證和護照,無需辦理簽證即可前往該申根國家。超過90天的逗留,申請者應根據有關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請國別簽證;
6.統一的申根簽證應由協議國家的外交和領事部門颁發;
7.原則上說,颁發某申根簽證的國家應該是該簽證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國家,或者是該簽證持有者進入的第一個申根國家;
8.旅行證件的有效期必須長於簽證的有效期,該旅行證件必須保證申根國家以外的外國人能夠順利回到自己的國家或進入申根區域外的國家;
9.每個國家都有權決定某人是否有權進入該國,或被拒絕入境,他國颁發的申根簽證在另一申根國家使用時將得到限制,但該國必須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他協議國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協定首先在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七國生效,七國開始實行申根簽證;1997年底,義大利、希臘、奧地利三國相繼實施申根簽證;自2001年3月25起,芬蘭、挪威、冰島、瑞典、丹麥五國開始颁發申根簽證。申根簽證成員國至今已發展為24國。
申請原則
如果只准備前往某一個特定的申根國家(意指申請簽證時只能提供前往該國的行程證明),必須向這個國家的駐外機構申請簽證;想要在多個申根國家逗留,原則上必須根據提交的行程去停留時間最久的國家(主要停留國家)的駐華使領館申請簽證;在無法確定主要停留國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首先入境國家的簽證。
根據普遍的經驗,申請停留時間最久的國家的簽證這一點非常重要,否則很可能導緻使領館直接直接拒絕接受申請。
申辦辦法
申根簽證的申請颁發有以下幾種:
1)只前往某一成員國,應申辦該國的簽證,即“國別簽證”。“國別簽證”只能入、出簽發國有效,不能從別的申根國家過境而進入簽發國,否則應申辦“申根簽證”。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2)過境一成員國或幾個成員國前往另一成員國,應申辦另一成員國(入境國)的簽證;
3)前往幾個成員國,應申辦主要訪問成員國或停留時間最長的成員國的簽證,無法確定主訪國時,申請往訪的第一個國家的簽證;
4)前往法國、荷蘭、葡萄牙等國的海外領地或托管地者,仍應向所屬國家申辦簽證;
5)途經或訪問多個申根國家需填寫行程,即所訪國家及路線詳情和停留時間表,提供往訪國家的邀請信;申請哪個國家的簽證,就使用那個國家的簽證申請表,必要時受理國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國家有時也發本國簽證,這種簽證只能前往該國,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6)超過90天的長期簽證仍由所在國自行審發,已持有一成員國長期居留證者,憑有效國際旅行證件件無需辦理簽證,可自由進入任何成員國,其停留期不得超過3個月;
7)只辦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簽證”,只能在有效期內在申根國家區域內旅行,不能中途轉機去非申根國家後又返回申根國家;
8)“申根協定”對常駐外交、公務人員未作明確規定,由各國自行辦理。
協定名單
申根協定把申根成員國之外的國家分為正名單、灰名單和負名單三類:
1、正名單是指所有申根成員國和其他免辦簽證的發達國家,共30個國家;
2、灰名單是指一部分成員國要求,而另一部分成員國不要求簽證的國家,共20個國家,對灰名單國家是否要求申辦簽證由各成員國自定;
3、負名單國家是指必須申辦簽證的國家,共130個;其中包括中國。
簽證種類
目前正式實施申根協議的國家有: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義大利、希臘、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和馬耳他。另外,下列國家因為與申根鄰國沒有實際上的邊境檢查,也可以憑申根簽證任意進入:安道爾、梵蒂岡、聖馬力諾、摩納哥。
簽證答疑
申根簽證分為入境和過境兩類。
1)入境簽證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兩種。簽證持有者分別可一次連續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計不超過3個月。如需長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員國申請只在該使用的國別簽證;
2)過境簽證指過境前往協定國以外國家的簽證.一般有一次、兩次兩種、特殊情況下可颁發多次過境簽。每次過境時間一般為3天,最長為5天;
直接申報簽證——到這15個申根國,凡是申請以短期停留為目的而得到的簽證,都是多次出入的申根簽證。3個月之內(不包括3個月)都算短期。一般從哪個國家入境或者在哪個國家停留時間最長,就向哪個國家的使館申請申根簽證。如果不是去一個國家,同時還要去好幾個申根國,那麼就在申請申根簽證的同時遞給所要去的這些申根國的邀請信,使館會根據你在這些國家一共所需停留的時間,給你相應的允許停留天數。你可以在簽證有效期內(允許停留時間),在這15個國家中穿梭往返,一路綠燈。例如,雖然你在德國使館申請並得到申根簽證,但你第一個入境國不一定是德國,你可以選擇這15個國家中任何一個國家入境和停留。
間接申根簽證——就是過去那種只對某一個國家入境有效的簽證。到這15個申根國,凡是申請長期居住而得到了簽證,都屬這種。3個月以後(包括3個月)都算長期。長期D類簽證都不直接給申根簽證,申請到哪個國家的簽證,就只能從颁發簽證國入境,而到了那個國家後的一周左右時間內辦理這個國家的長期居住手續,然後憑這個國家的長期居住卡即可在申根國自由出入,享受申根待遇。
C類(TypeC):最常見的短期申根簽證,允許有效期內一次、兩次或多次入境。
D類(TypeD):此類簽證原則上只允許進入簽證中注明的國家,但是也會允許在必要情況下於入境之前從另一個申根國家(於5日之內)過境。
D+C類(TypeD+C):此類簽證結合了C類和D類的基本特征,一方面屬於單個國家的簽證,同時也可以進入其它申根國家。
B類(TypeB):過境簽證。
是否一定要從簽發簽證的國家進入/離開申根范圍?可以只去其它申根國家而不去簽發簽證的國家嗎?持一個申根國家簽發的申根簽證,原則上可以在任意一個申根國家出入境。實際行程中不去簽發簽證的國家原則上沒有問題,因為申請簽證時提交的行程一般情況下不具約束力,但不排除再次向該國申請申根簽證時由此可能產生麻煩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