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歐洲法院景點介紹-盧森堡歐洲法院遊玩指南-【盧森堡景點攻略】

 

  作爲歐盟法院的一部分,其負有解釋歐盟法律和確保其在各歐盟會員國間能被平等適用的任務。歐洲法院於1952年於盧森堡市設立,目前歐洲法院的法官是由各個歐盟會員國所推派的法官組成。

 

 

 

  盧森堡歐洲法院景點介紹

 

  歐洲法院於1952年於盧森堡市設立,目前歐洲法院的法官是由各個歐盟會員國所推派的法官組成(目前爲28名法官,另外尚有9名佐審官),通常一個案件的審理,可能由3個、5個或13個法官加以審理。

 

  歐洲法院的法庭語言可以是歐洲聯盟成員國的任何一種官方語言以及愛爾蘭語。法官及當事人的陳述被同步翻譯。

 

  根據歐盟法律,歐洲法院爲歐洲聯盟的最高法院,掌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審上訴。作爲歐盟法院的一部分,其負有解釋歐盟法律和確保其在各歐盟會員國間能被平等適用的任務。歐洲法院於1952年於盧森堡市設立,目前歐洲法院的法官是由各個歐盟會員國所推派的法官組成。

 

 

 

  盧森堡歐洲法院作用

 

  包括確保遵守歐洲聯盟的法律如各共同體的成立條約,成員國簽訂或參加的條約,以及共同體機關依法定職權制定的法律;並以此作爲司法的基礎。歐洲法院就各成員國國內法院在涉及共同體法的案件中請求發表權威意見時所作的裁決,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導意義,而它就各成員國、共同體機關、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向其提起的訴訟所作的判決,則更具有強化共同體法的作用。

 

  歐洲法院的初審法院作爲歐洲法院的內設審判機構僅就部分案件行使管轄權——負責初審由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提起的訴訟,以及歐共體機構與其僱員之間的爭議。當事人如果對於初審法院的決定不服,依法可以上訴至歐洲法院。但上訴的理由嚴格限定在三個方面,即初審法院欠缺管轄權、違反程序規則或錯誤適用歐盟法。歐洲法院對上訴有權進行資格審查,可以駁回上訴。歐洲法院的上訴程序是公開的,對一審判決可以支持、推翻或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作爲歐洲聯盟的最高司法機關,歐洲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根據《馬斯特裏赫特條約》規定,歐洲法院對違反條約義務,不執行法院裁決及判決的當事國政府及個人有處罰的權力。

 

 

 

  盧森堡歐洲法院遊玩指南

 

  到達與離開:自駕前往

 

  景點類型:歷史建築

 

  最佳季節:四季皆宜

 

  建議遊玩: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