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出現國旗國徽將被重罰 最高罰廣告費5倍

            臨近祖國60周年大慶,商家紛紛借着國慶做形象廣告。2009年8月23日,北京市廣告監測中心、市工商局廣告處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均不得用於廣告,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廣告費用最高5倍罰款。

  市工商局廣告監測中心相關人士表示,今年是新中國成立60周年,在臨近十一大慶的這段時間里,將會出現大量以慶祝祖國華誕為主題的形象廣告。這類廣告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包括: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或者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如:委員長、主席、書記、總理等,包括已故領導人名字。希望廣告主及發布單位提高政治敏感性,避免出現以上違法情況或關於領土、主權及政治敏感事件的廣告內容。

  《國旗法》和《廣告法》中均有明確規定:國旗、國徽、國歌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違反該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