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玩具指令新舊對比
歐盟玩具指令新舊對比
盟玩具指令(88 /378/EEC)於1988年推出,已實行了二十多年。在保證玩具產品安全及消除歐盟各國間的貿易壁壘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隨着時代的變遷,指令的不足之處日漸暴露,為適應快速發展中的玩具產業,歐洲議會於2008年提出新玩具指令草案,並於2008年12月18日投票通過。歐盟理事會於今年5月11日通過了全新的《歐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年6月30日新玩具安全指令刊登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第2009/48/EC號指令)。新指令在現有指令88/378/EEC的基礎上作了大面積更新,其條款規定更為嚴格、嚴謹、嚴密。
《歐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共有十個章節。與88/378/EEC對比,主要更新有:第三章“玩具合格”的條款9“必要的安全要求”,條款10“警告語”,條款14“EC符合性聲明”,條款16“CE標志的規定和條件”;第二章“經濟經營者(Economic operators)”;第四章“符合性評估”;第五章“符合性評估機構的通報”;第六章“市場監督”;第七章“安全措施程式”;第八章“委員會程式”;第九章“特殊管理規定”。
本文將針對與玩具企業息息相關的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其附件2“特殊的安全要求”,“警告語”,“EC符合性聲明”,“CE標志的規定和條件”,“經濟經營者(Economic operators)”,“符合性評估”這六個部分來具體阐述其中的新舊版本的區別。
一、“必要的安全要求”下附件2“特殊的安全要求”
1、物理和機械性能
現行指令規定“玩具及部件及其包裝不得存在引起兒童被勒死和窒息的危險”,新指令在此基礎上新增“玩具包裝不得因阻塞嘴和鼻的外部呼吸道而引起兒童窒息的危險”。
現行指令規定“針對年齡小於36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及其配件與附屬件應防止被此年齡段兒童吞咽和吸入的危險”,新指令將此規定范圍延伸至“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其配件與附屬件”。
現行指令規定了兒童騎乘玩具應有適合兒童的制動裝置,新指令新增“電動騎乘玩具的最大設計速度應受到限制以使傷害危險最小化”。
新指令另外新增“含食物或與食物混合的玩具必須有獨立包裝,此包裝不得存在被兒童吞咽和吸入的危險”;“禁止緊附在食品上的玩具和需要通過吃掉食物來獲取的玩具”;“設計為發聲的玩具應被安全設計和構造以使其發出的聲音不會削弱兒童聽力”及“活動玩具應被安全構造以減輕被兒童壓碎,使兒童的身體或衣服被困在內,及引起兒童摔落,撞擊和溺死的風險”。
2、化學性能
新指令制定19種特定重金屬更嚴格的限制,列明了55種禁用香料和11種需要貼警示標簽香料的名稱等。首次禁用緻癌、緻基因突變、影響生育(CMR)物質;禁止生產和銷售若干類不符合其他法例(包括化妝品指令和有關與食品接觸物料的指令)的玩具。此外,歐盟玩具新安全指令還明確玩具產品應滿足包括REACH指令在內的歐盟通用化學品法規要求。
在歐盟新玩具指令的化學安全變化中,與現行指令中的限制重金屬元素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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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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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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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78/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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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易碎、粉狀或易彎曲的玩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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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態或粘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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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刮去玩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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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造型泥外的玩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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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ppm)
|
(單位:ppm)
|
(單位:ppm)
|
(單位:ppm)
|
|
|
鋁
|
5625
|
1406
|
70000
|
--
|
|
銻
|
45
|
11.3
|
560
|
60
|
|
砷
|
3.8
|
0.9
|
47
|
25
|
|
鋇
|
4500
|
1125
|
56000
|
1000
|
|
硼
|
1200
|
300
|
15000
|
--
|
|
镉
|
1.9
|
0.5
|
23
|
75
|
|
铬(III)
|
37.5
|
9.4
|
460
|
60
|
|
铬(VI)
|
0.02
|
0.005
|
0.2
|
|
|
鈷
|
10.5
|
2.6
|
130
|
--
|
|
銅
|
622.5
|
156
|
7700
|
--
|
|
鉛
|
13.5
|
3.4
|
160
|
90
|
|
錳
|
1200
|
300
|
15000
|
--
|
|
汞
|
7.5
|
1.9
|
94
|
60
|
|
鎳
|
75
|
18.8
|
930
|
--
|
|
硒
|
37.5
|
9.4
|
460
|
500
|
|
锶
|
4500
|
1125
|
56000
|
--
|
|
錫
|
15000
|
3750
|
180000
|
--
|
|
有機錫
|
0.9
|
0.2
|
12
|
--
|
|
鋅
|
3750
|
938
|
46000
|
--
|
3、電氣性能
新玩具指令新增規定“玩具的內部電壓不得超過24V,但以下情況除外:如果此玩具即使破裂後也不會造成傷害性電擊風險”;“在可預見的錯誤使用情況下,玩具應有防止從電源引起的電擊風險的保護裝置”;“電氣玩具應有充分的保護裝置防止火災”;“玩具的電,磁,電磁區域及其他玩具產生的放射物應限制在操作所需的范圍內,並且在符合公認的工藝水平下安全操作,特殊的公共方法也應考慮在內”;“有電氣控制系統的玩具應保證在系統出現故障或被毀壞時仍能安全操作”;“玩具應不存在激光、LED或任何其他類型的輻射引起的健康危害或對眼睛或皮膚的傷害風險”;“玩具變壓器不屬於構成玩具的一部分”。
4、衛生
新指令新增規定“針對小於36個月兒童的紡織玩具應可以清洗,並需要在清洗後達到基本安全要求”。
二、“警告語”。
1、一般警告語
新指令新增“為安全使用,玩具需標示使用者限制警告語,即說明使用人員的年齡和重量上下限、使用人員的能力和確保玩具在成人監督下使用的需要”;“標示使用人員的年齡上下限的警告語應清晰可見,精確易讀”。
2、特定類別玩具的特殊警告語
新指令為年齡小於36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新增了警告語圖片;新增規定滑梯,秋千,籃筐及繩索等安置在橫梁上的類似玩具應標示“警告:只可在室內使用”;並新增食品中的玩具的警告語“推薦在成人監督下使用”.
3、制造商應在玩具標簽和包裝上標示警告語,並保證清晰可見,精確易讀。如合適,警告語應同時標示在說明書上。體積較小且沒有包裝的玩具應在玩具本身粘貼合適的警告語。
三、“EC符合性聲明”。
1、“EC符合性聲明”即聲明已履行了條款9“必要的安全要求”及附件2“特殊安全要求”的規定。
2、新指令在附件3中規定了“EC符合性聲明”的基本格式為:
• 玩具的唯一識別號
• 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 制造商對該合格聲明負唯一之責;
• 聲明的物體(玩具識別的可追查性);
• 上述聲明的物體應當與所有歐共體相關協調立法向符合……
• 對協調標准的參考,或者是與合格聲明相關的參考說明;
• 公告機構的…(名稱,編號)…執行的(干預描述)…並颁發證書……
• 附加信息:代表簽章(地點及颁布日期)(姓名,職能)(簽名)
3、做出“EC符合性聲明”的制造商應承擔保證玩具產品合格的責任。
四、“CE標志的規定和條件”。
新指令新增規定:“在玩具,玩具標簽或包裝上的CE標志應清晰可見,易解讀且不能被消除”;“體積小的玩具和含有小物件的玩具可選擇將CE標志附在標簽或是宣傳頁上”。;“如果CE標志不能清晰顯示在產品包裝的外部,則至少應附在包裝上”。
五、“經濟經營者(Economic operators)”。
新指令細分且明確了制造商,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銷售商的責任。
1、制造商的責任 (“制造商”意指以制造商自己的名稱或商標設計、制造玩具或者讓他人設計、制造玩具的自然人或法人)
• 確保玩具在設計和加工過程中符合條款9“必要的安全要求”及附件2“特殊的安全要求”
• 提交技術檔案,並進行合格認定,對產品加CE標志
• 數據和信息存檔10年
• 對投放市場的玩具進行抽樣、調查以確保產品持續合格
• 提供玩具類型、批次、序列號、型號等任何可以識別的標識
• 提供廠家名稱、地址及任何可以聯系的方式
• 采取措施撤回不合格玩具產品,並告知成員國
• 配合成員國,提供玩具合格信息和技術檔案
2、進口商的責任(“進口商”意指在其經營期間將玩具自第三國投放到共同體市場的定居在共同體內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確認制造商已執行符合性評定程式
• 如需要,對產品進行測試
• 提供玩具合格性信息和檔案,並采用一切措施避免其投放市場的產品可能帶來的危險
• 在玩具上提供名稱地址
• 保存技術檔案10年
3、銷售商的責任(“銷售商”意指玩具市場供應鏈上的任一自然人或法人,他使得玩具在市場上可以獲得)
• 確保相關標識,滿足基本安全和特別要求
• 提供玩具合格性信息和檔案,並采用一切措施避免其投放市場的產品可能帶來的危險。
4、進口商及銷售商須承擔制造商責任的案例
• 如果進口商或銷售商以其名稱或商標把產品投放於市場,則他們被認為是制造商
• 如果進口商或銷售商對產品做了可能影響產品安全的修改,則應承擔與制造商相同的責任
六、“符合性評估”。
新指令指出“制造商在玩具投放市場之前,應分析玩具在化學、物理、機械、電氣、可燃性、衛生和放射性方面的危險,和評估面對此類風險時的可能性。”
對於符合性評估章節下的“EC型式檢驗”這一條款,新指令新增規定“EC型式檢驗證書應在任何必要的時候重審,特別是制造商修改了制造程式,或原材料,或配件等情況下,無論如何,每5年必須重審一次。”
符合性評估另增添了“技術檔案”條款。要求“當歐盟成員國執法者履行市場監督時,制造商應在30天內提供相關的技術檔案翻譯稿”;“技術檔案應包含制造商用來確保玩具符合必要和特殊安全要求的相關數據和方法細節”;“如制造商無法提供技術檔案,歐盟成員國執法者有權要求制造商自費在指定的檢測機構做相關測試”。
技術檔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a) 對產品設計和制造商的詳細陳述,包括玩具所使用的零部件及材料的清單、以及從化學品供應商處取得的有關安全資料單。
(b) 安全性評估。
(c) 對於合格評定程式履行情況的描述。
(d) EC符合性聲明副本。
(e) 制造商及倉儲地址。
(f) 制造商提交給通報機構的檔案副本,如果有提交過的話。
(g) 如果制造商已經履行了內部生產控制,按照協調標准從事一緻性生產,這方面的測試報告以及方式描述。
(h) EC型式檢驗證書副本,有關符合性生產方式的描述與該檢驗證書中描述的生產類型應一緻,應與制造商提交通報機構檔案中的描述一緻。
(i) 玩具彩色圖像
《歐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刊登後,歐盟27個成員國須馬上着手准備,執行指令規定。成員國須於2011年1月20日前根據指令修訂國家法例、規例和行政規定,並由2011年7月20日起推行該措施。


